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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振阳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30日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1辑【民事审判信箱】
问:甲要建造农村自居房屋,交由乙施工,并和乙谈妥了施工费用。后乙找来水泥工丙等5人具体负责施工,约定按日计工钱。后丙在施工过程中因缺乏安全措施,不慎从房顶摔下致死。对于丙,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首先,作为水泥工,丙是乙找来的,工钱是和乙协商,也约定由乙方支付,因此,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乙为雇主,接受劳务,丙为佣工,提供劳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是因劳务受到损害,故乙应对丙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丙自身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其次,甲是房主,将建房工程交由乙施工,成立发包和承包的关系。丙是因缺乏安全措施从高处摔下致死,为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作为个人,不可能拥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对于农村建筑,即使不需要施工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甲作为房主,应该对承包人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审查。若甲明知或应知乙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而仍然交由其承包,则应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